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24,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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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欽良即永豐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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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欽良為永豐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永豐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係永豐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現金收支表等呈送本院在案,經該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此聲請指定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同意書、清算申報書、及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16頁),且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4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以佐。

綜上核與公司法第332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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