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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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梁建華即美商瑞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承暘為美商瑞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瑞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瑞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承暘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承暘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損益表與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與資產負債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債權統計表、股東會決議、簿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一覽表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6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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