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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賴瑞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肆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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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102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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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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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98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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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18,000元 │98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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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0,000元 │98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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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3,270,000元 │98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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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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