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原名:陳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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