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1888,200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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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5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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