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1981,2009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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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乙○○請求清償之法律上依據及其證明文件,如有誤載請更正。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同時載明「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98年4 月20日」等字樣,語意不明。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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