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1981,2009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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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對相對人乙○○請求清償之法律上依據及其證明文件,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同時載明「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98年4 月20日」等字樣,語意不明。

),該裁定於98年5 月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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