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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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