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105,200905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林金能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文件。

四、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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