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106,200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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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四、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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