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108,200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