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108,2009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璽古堂
法定代理人 陳東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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