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加計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延滯六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