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116,200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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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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