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二個月內,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