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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10%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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