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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依據(發票人為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受款人為銓亞國際紙業有限公司非個人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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