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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仁濟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菲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內容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內容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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