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620,2009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號1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十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借據雖約定利息按月息二分計算,惟依民法第205 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是以,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 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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