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622,2009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國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國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叁拾貳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叁角叁分,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十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從而,聲請人聲請超過年息20% 部分之利息,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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