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雅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