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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本金、利息及其計算方式(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20% 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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