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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容石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阮清源之繼承人)、乙○○(即阮清源之繼承人)、阮海淳(即阮清源之繼承人)、阮培明(即阮清源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三、被繼承人阮清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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