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59,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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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輝煌即祥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游輝煌即祥暉工程行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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