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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樸石建築所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三、請釋明甲○○即樸石建築所事務所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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