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2090,200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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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宏銘即樸石建築所事務所、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稱(究為賴宏銘即樸石建築所事務所,抑或丙○○○○○○○○)。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宏銘、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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