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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DAO THI THUAN)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乙○○(DAO THI THUAN) 之出入境紀錄及其國內住、居所。
(依法支付命令若應送達於國外或為公示送達者,不得為之。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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