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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提出法院出具受理聲報並載明清算人姓名、地址之公函,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98年2 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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