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誼臻(原名:高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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