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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復國民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所謂當事人能力,係指其於民事訴訟得為確定私權之請求人,及其相對人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列光復國民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為本件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請釋明其當事人能力之文件,如光復國民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組織章程或其他資料。
二、請釋明所請求之利息其利率如何計算(利率須特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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