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格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七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七觀國際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