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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狀載與借據及支票發票人並不符),如係公司請補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載「兼法定代理人」所指係何人兼何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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