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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樓E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敏華(即黃月琴之繼承人)、乙○○(即黃月琴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及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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