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