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647,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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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東興業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並提出正確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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