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802,2009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旻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旻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217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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