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7611,200905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昭成(即李賜卿之繼承人)

李昭興(即李賜卿之繼承人)

李昭功(即李賜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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