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9934,200905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清堯(即潘炎輝之繼承人)

潘許貴英(即潘炎輝之繼承人)

潘宏益(即潘炎輝之繼承人)

潘秋敏(即潘炎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建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貳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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