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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新德光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公司全名及其負責人姓名(究為「國聯矽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國联矽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若有誤寫,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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