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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甲○○即王枝相之
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戶籍謄本正本。
三、遺產 (股票)是 否已分割?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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