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聲,11,2009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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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具狀陳明因何故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及乙○○目前由何人照料、與何人同住。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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