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聲,11,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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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乙○○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186 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因禁治產人乙○○之原監護人李蓮已歿,為設置監護人,爰聲請指定朱瑞琨、歐淑珍、朱維綜、朱維新、朱維鍵5 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集親屬會議云云。

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5 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尊親屬,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民法第1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項、第1129條規定自明。

三、查乙○○經本院96年度禁字第186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其法定監護人李蓮,業於民國98年3 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96年度禁字第186 號裁定及李蓮之除戶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禁治產人乙○○尚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朱清𡨾、朱清墉、朱清虜、朱清志、朱麗華、朱寶華,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朱瑞琨、朱妙姮、朱妙婉、朱瑞瑤、朱鎰良、朱瑞宏、朱瑞麟、朱妙真、朱妙芬、朱敏惠、朱敏珍、朱瑞琛及聲請人甲○○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存在,此亦有聲請人出具之戶籍謄本可資參照,是上開親屬自得推選其中5 人自行召開親屬會議而為決議,毋庸聲請本院另行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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