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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之原因(例如欲選任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或欲處分禁治產人甲○○之財產等)。
(二)禁治產人甲○○之妹徐洪玉蓮之身體、精神狀況如何?是否有能力及意願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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