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調,120,2009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離婚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提供其身分證明文件(須有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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