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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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