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調,169,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本件聯絡人:乾調股書記官沈世儒(0000-0000分機37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