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調,170,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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