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調,81,200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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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離婚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護照影本。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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