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拍,112,2009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中正區○○段○○段1584建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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