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0262,2009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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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2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附表(應載明正確之各張本票發票日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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